第439章 量刑
第439章 量刑 (第1/2页)休庭的时间,仿佛被无限拉长了。王海被带回羁押室,等待他的,将是最终的判决。他蜷缩在狭小阴暗的房间里,目光呆滞地望着墙壁上那道斑驳的裂痕,脑海中一片空白。他不再去想那些过去的事情,也不再去想未来的命运。他只希望,这一切,能够快点结束。
半个月后,法院再次开庭,对王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
这一天,天气晴朗,阳光明媚,与王海此刻的心境,形成了鲜明的对比。他再次被带上被告席,穿着那件橘黄色的马甲,整个人看起来比上次开庭时更加憔悴,更加萎靡。他仿佛已经耗尽了所有的生命力,只剩下一具空荡荡的躯壳。
审判长站起身来,开始宣读判决书。判决书长达数十页,详细阐述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、认定的证据以及判决的理由。王海低着头,仿佛在听,又仿佛什么都没听进去。他的目光,始终盯着自己面前的地板,一动不动。
判决书宣读到最后,审判长的声音,变得格外庄严而沉重: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海,身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伙同他人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被告人王海,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”
“被告人王海,在共同犯罪中,积极参与,行为积极主动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王海,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不予从轻处罚。”
“综上,根据被告人王海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、第一百七十六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”
“一、被告人王海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”
“二、追缴被告人王海的违法所得,发还各被害人;不足部分,责令退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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